为规范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荐表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推荐表的管理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日常签发、补办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二条 推荐表是学校以组织名义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和办理接收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推荐表的签发对象为可以通过山东省生源资格审核,具有派遣资格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为便于毕业生求职,学校可在校内生源信息审核的基础上提前签发推荐表。
第五条 已签发推荐表的毕业生未通过山东省生源资格审核的需将推荐表交回学校,推荐表信息与山东省生源信息不一致的需换发新表并更正相关信息。
第六条 培养方式为委培、定向、单考的毕业生未经委培、定向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书面同意自主择业的不签发推荐表。
第七条 已和煤炭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煤炭定单毕业生不签发推荐表。
第八条 未和煤炭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煤炭定单毕业生签发推荐表,但需在学校推荐意见栏注明“限山东省内煤炭行业就业”字样。
第九条 符合签发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推荐表。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毕业生人数并按照一定余量向各学院发放推荐表空表,各学院领取空表时需填写《学院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登记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各毕业班应签发推荐表的人数等量向毕业班发放推荐表空表,各毕业班领取空表时需填写《班级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登记表》(附件1)备案。
第十二条 毕业生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填表说明》(附件2)用碳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推荐表。书写要认真仔细,字迹应工整、清晰、整洁,内容真实,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原件可交用人单位查验但仍由毕业生留存。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可根据单位要求将原件交由用人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需向用人单位收回推荐表。
第十六条 推荐表的补办
1.推荐表污损的可以旧换新,旧表由学院收回保存。
2.推荐表丢失的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补办备案表》(附件3)后由学院补发新表。
3.毕业生因其它原因申请补办推荐表的需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推荐表空表因补办等原因导致余量不足时,可向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领取一定数量的推荐表空表,领取时需填写《学院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登记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毕业生需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有弄虚作假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