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宿舍成为安全、整洁、优雅的生活、学习场所,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省教育厅《山东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调配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宿管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和占用。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未经宿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床位者,视其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三天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宿管中心除收取住宿费( 5 元 / 人天)外,还将强行收房,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 安全管理 (一)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经商、租赁活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以外进出宿舍应主动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学生证和有关证明,按受管理人员的查询。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带入学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注意防火,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生火煮饭,不准在宿舍焚烧纸物,点蜡烛或燃放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脑网线、电视信号线等,严禁保存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房门钥匙,数额较大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外出时关好窗户,反锁好房门,严禁学生私配和借用钥匙;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第三条 卫生管理 (一)宿舍公共卫生由宿舍服务人员负责打扫,住宿人员做好维护工作。寝室内务卫生由住宿人员负责打扫,并接受宿舍管理员的检查。 (二)学生必须将寝室内垃圾倒入楼道内固定的垃圾筐内或垃圾通道内,不得将垃圾扫入楼道,并对室外责任区包干负责。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爱清洁,讲卫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乱倒脏水和饭菜。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写、乱贴、污染墙壁和门窗。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管理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宿舍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和起床。 (二)禁止 在宿舍内打闹,喧哗;禁止酗酒、猜拳、打麻将 、赌博;禁止自行车等进入宿舍内停放。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严格控制音响,保持宿舍安静,晚上自习时间和午休时间,不准学生开放录音***,不准学生吹奏乐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楼道、门口乱扔放车辆和其他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踢球或操动体育器械。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宿舍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需登记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凡一学期无故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家具、水电管理 (一)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室内的家具、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损坏门窗、丢失家具设备要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须爱护公物。如遇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龙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应及时填写报修单。投递到宿管中心指定的水电、房屋维修箱内,由宿管中心联系处理。 (四)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额度由学校规定,具体收费项目和补偿、退还办法,根据当年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生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解释,适用住宿于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学生宿舍的各类学生 。